2012年12月7日

中文可以接多長?

英文有名詞字句,可以接得落落長;想來試試中文可以接多長。

  1. 教育部長說他關心學生
  2. 學生批評教育部長說他關心學生是偽善
  3. 媒體批評學生批評教育部長說他關心學生是偽善是沒禮貌
  4. 網民批評媒體批評學生批評教育部長說他關心學生是偽善是沒禮貌是媒體霸凌
再來呢?

2012年9月4日

To charge or not to charge, that is the question.

台灣開源界一年一度的大拜拜 COSCUP 從創立以來一向不收報名費,但也不斷有人認為應該要收。我在商業公司工作,我並不反商,使用者付費沒什麼不對。不過對於 COSCUP,我有不同的想法。

COSCUP 和一般學術或技術研討會一樣有專業的演講,但最大的不同是在現場才能感受到的無私分享、熱情和歡樂!

因為 COSCUP 很特別,「人家研討會都收費,為什麼 COSCUP 不能?」這句話未必能直接套用。

COSCUP 從 2006 年第一屆以來,一向是免費報名、報到名才能入場聽講,而活動所需費用都從贊助金支應,相對會給贊助單位一些權利,如大會演講、技術演講、攤位、手冊中的廣告、大會網站上的品牌露出等等。

從財務的角度來說,雖然 COSCUP 每年開辦時都不確定能找到多少錢,但感謝各界熱情贊助,每年量入為出之後都還能留一點未來的雨天基金。COSCUP 的財務報表並不需要有「報名費」這項才能收支平衡。

從經營的角度來說,Yahoo!、Pixnet、Google、Facebook 等等公司提供免費網站,Angry Bird、RoboDefense 等等手機 App 有免費版本,Freemium 也是廣為人知的名詞。營利的公司都能用免費產品或服務生存了,不以營利為目的的 COSCUP 如果要向與會者收費,需要充分的理由。

而且,收費研討會和免費研討會的差別不是帳簿上多一項少一項而已,而是本質上的不同。比方說,幾年前在邀請某國外講者時,曾被問到 COSCUP 是否收報名費,如果收的話,該講者的公司規定不能由公司支付旅費,就要由大會出。同時,即使會眾獲得的比付出的報名費多很多,也不免有會眾持出錢的是大爺的想法,破壞了大拜拜的歡樂氣氛。

我不想寫太長,只總結幾個點供大家參考:

  • 收報名費不只是量變,而是質變。
  • 收報名費後,某些會眾的心態可能不再是「參加大拜拜的朋友」,而是「消費者」,破壞了大拜拜的歡樂氣氛。
  • 收報名費後,視訂價策略,可能會改變會眾組成。
  • 收報名費後,視訂價策略,總人數可能會降低,隨之可能會影響某些公司的贊助意願或金額。
  • 收報名費後,某些公司不再能幫講者出旅費。
  • 收報名費後,報名網站應該不會擠爆了。但照說這是技術問題,有技術的解法。
補充一下會眾組成部分:收報名費可能會減少學生的參與。未來的新星是今天的學生,我認為讓一定比例的學生參加是必要的。另一方面,確保工作忙碌的長輩大神們有時間報名也是必要的。在一位難求的這幾年,大會用 VIP 票制讓大大們不用搶就有票,確保大拜拜的本質,也兼顧了學生參與的機會。

收來的報名費要如何使用也是個要考慮的問題:
  • 如果用在人事費用,無酬志工和有酬雇員之間的關係和籌備團隊內的氣氛可能會有不小的化學變化。
  • 如果用來分攤活動費用,如前所說,COSCUP 不需要報名費就能打平收支。
  • 如果用在贊助台灣社群活動,如乃特所說,不是件容易做好的事。而且本來就可以在 COSCUP 大會期間募捐,報名費不是唯一募得社群活動經費的方法。

我不能預測未來,或許有一天經濟大環境或廠商生態改變了,造成 COSCUP 的贊助收入不足。但是只要大家對 COSCUP 有心,一定能找到出路,募捐、義賣 T-shirt、午餐自理、… 等等,有太多方法可以打平收支。(OS:我好想買 COSCUP T-shirt 啊!)

而我最不希望看到的,是因為收費或其他原因,讓 COSCUP 失去獨有的無私分享、熱情和歡樂。

2012年3月3日

林員外,你累了嗎?

林員外擁有一棟之前經營 KTV 的大樓,KTV 搬走了、伴唱機也都拆走了,他就把全部的空包廂提供出來,任何人可以免費借用一間,只要在門上貼上自己的姓名、自己帶床頭音響、CD、iPod 等等,就可以在包廂裡聽。

林員外還允許任何人自由免費進出這棟大樓的任何包廂,進入包廂時,如果廂主正在播東西,就會聽到,還可以和廂主聊天交朋友。

為了支付大樓的電費,林員外在大樓外牆和內部走道的牆上貼了一些廣告海報,向廣告主收取廣告費。

張三和李四有緣進入了王二麻子的包廂,聽到王二麻子正在播他剛買的五月天 CD 裡的《我不願讓你一個人》這首歌。這時有沒有人侵犯音樂創作者、出版商或誰的著作權呢?

如果把場景和人際關係改一下,地點換成王二麻子的家,張三和李四是王二麻子的朋友,播買來的 CD 是合理使用吧?

場景和人際關係再改一下,地點換成王二麻子的服飾店,張三和李四是逛店的客人,照臺灣目前的做法,王二麻子要先向著作人或是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公開播送權,才能播買來的 CD。如果王二麻子沒獲得授權就播出,被掃街人發現了,可以罰王二麻子。

我不是律師,我對這件事粗淺不專業的認識是:

  1. 因為林員外的大樓允許任何人自由進出,當王二麻子在包廂裡播歌時,聽歌的對象是「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也就是著作權法第 3 條定義的「公眾」。
  2. 王二麻子對公眾播歌的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 3 條定義的「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3. 著作權法第 24 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4. 王二麻子未獲授權就對公眾播歌,似乎觸犯了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5. 可是王二麻子沒向任何人收錢,著作權法第 55 條寫:「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樣看來,著作權法 55 條似乎是王二麻子的護身符?

如果播歌的王二麻子沒侵權,提供包廂的林員外又侵犯了誰的著作權呢?

不然為何調查局要去林員外家搬走大樓藍圖、還說林員外「侵犯著作權」、「疑獲取不法商業利益」呢?

誰來教教我好嗎?

【3/4 凌晨編輯】在噗浪上有很長的討論和好幾個爭議點,直接影響以上論述的有兩點:(1) Now.in 讓 DJ 用網路把音檔內容傳遞給聽眾,算是公開播送還是公開傳輸? (2) 著作權法第 55 條似乎只規範現場表演,若果真如此,則不適用於 Now.in 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