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員外擁有一棟之前經營 KTV 的大樓,KTV 搬走了、伴唱機也都拆走了,他就把全部的空包廂提供出來,任何人可以免費借用一間,只要在門上貼上自己的姓名、自己帶床頭音響、CD、iPod 等等,就可以在包廂裡聽。
林員外還允許任何人自由免費進出這棟大樓的任何包廂,進入包廂時,如果廂主正在播東西,就會聽到,還可以和廂主聊天交朋友。
為了支付大樓的電費,林員外在大樓外牆和內部走道的牆上貼了一些廣告海報,向廣告主收取廣告費。
張三和李四有緣進入了王二麻子的包廂,聽到王二麻子正在播他剛買的五月天 CD 裡的《我不願讓你一個人》這首歌。這時有沒有人侵犯音樂創作者、出版商或誰的著作權呢?
如果把場景和人際關係改一下,地點換成王二麻子的家,張三和李四是王二麻子的朋友,播買來的 CD 是合理使用吧?
場景和人際關係再改一下,地點換成王二麻子的服飾店,張三和李四是逛店的客人,照臺灣目前的做法,王二麻子要先向著作人或是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公開播送權,才能播買來的 CD。如果王二麻子沒獲得授權就播出,被掃街人發現了,可以罰王二麻子。
我不是律師,我對這件事粗淺不專業的認識是:
- 因為林員外的大樓允許任何人自由進出,當王二麻子在包廂裡播歌時,聽歌的對象是「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也就是著作權法第 3 條定義的「公眾」。
- 王二麻子對公眾播歌的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 3 條定義的「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著作權法第 24 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 王二麻子未獲授權就對公眾播歌,似乎觸犯了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可是王二麻子沒向任何人收錢,著作權法第 55 條寫:「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樣看來,著作權法 55 條似乎是王二麻子的護身符?
如果播歌的王二麻子沒侵權,提供包廂的林員外又侵犯了誰的著作權呢?
不然為何調查局要去林員外家搬走大樓藍圖、還說林員外「侵犯著作權」、「疑獲取不法商業利益」呢?
誰來教教我好嗎?
【3/4 凌晨編輯】在噗浪上有很長的討論和好幾個爭議點,直接影響以上論述的有兩點:(1) Now.in 讓 DJ 用網路把音檔內容傳遞給聽眾,算是公開播送還是公開傳輸? (2) 著作權法第 55 條似乎只規範現場表演,若果真如此,則不適用於 Now.in 的情形。